研修課程
2021年是十四五規劃第一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方案的第二年,要大力推動國資國企深化改革的各項舉措落實落地,為經濟高質量發展增添新動能,扎實推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建設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集團管控與治理,是大型集團企業努力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必須逾越的“檻”。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集團治理制度和市場化經營機制?推進企業轉型升級走高質量發展的道路?提高集團企業市場化、現代化和國際化經營的能力?為了滿足大家學習、研討與交流的需要,推進國企不斷進取主動改革的實務運作。名課堂決定2021年舉辦“集團治理與董事監事履職實務專題培訓班”。授課過程中穿插現場輔導和現場答疑,對提升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履職能力和實務操作技巧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各單位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長)、董事、監事、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董事會秘書、監事會秘書以及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證券部、審計部、紀檢監察部、資本運營部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一部分、現代企業制度與集團企業治理改革
1、新時代國企改革與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兩個一以貫之”與我國國企公司治理的改革實踐)
2、產業調整與大集團的分級治理管控的市場化方向;
(產業結構“四化”(電氣化/智能化/網聯化/共享化)變遷對集團管控制度與分權制衡的新要求)
3、集團企業分類管控與治理的“雙輪驅動戰略”;
(集團管控三種模式:營運管控、戰略管控、財務管控)
4、出資企業股權結構對治理模式的選擇與約束;
(集團治理的不同模式: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與參股公司)
5、更多采用治理原則維護出資權益推進集團戰略實施;
(“大集團、小總部、強管控”治理模式的實踐探索)
第二部分、集團向出資企業派出董事履職實務
1、出資企業董事會的治理功能定位;
(決策機構、選人用人/完善分配和防控風險)
2、集團向出資公司派出董事的職權規范;
(實施集團發展戰略目標、保護出資方權益的代理人)
3、派出董事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公司法》法定職權規范,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別)
4、派出董事參與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責任承擔規范;
(民主議決、“票決制”和利益沖突規范,《公司法》133條)
5、集團派出董事的核心履職能力;
(聚焦科學精準決策和提高供給質量、正確選人用人培育經營者發揮企業家干事創業的精神、改善經營機制全面防控經營風險)
第三部分、集團向出資企業派出監事履職實務
1、投資企業監事會的治理功能;
(監督機構、專司內部檢查和監督的功能)
2、投資企業監事的職權定位;
(發揮派出監事防控投資風險維護出資安全的代理人作用)
3、監事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公司法職權制度規范,對股東權益保護的規定)
4、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監事責任承擔規范;
(民主議決、利益沖突規范。“四可”痕跡化履職管理)
5、派出監事的核心履職能力;
(檢查公司財務及時查錯糾弊、監督高管職務行為有效防控合規風險、準確評價經營績效、及時報告績效成果和經營狀況)
第四部分、集團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管理的制度化
1、制定派出董事監事管理制度的依據和原則;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集團章程和有關規定)
2、派出專(兼)職董事監事聘用與解聘規定;
3、派出專(兼)職董事監事的職權、義務與責任;
(明確履職的法律責任和報告后執行責任的沖突規范)
4、派出專(兼)職董事監事的考核、評價與問責;
5、派出專(兼)職董事監事的薪酬、待遇與費用保障;
6、派出董事監事支撐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政策指導、工作聯系(協同聯動)、報告程序、咨詢培訓等)
賀老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律師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LLM,中國社科院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中國企業聯合會培訓中心客座教授,國家發改委深化國企改革課題專家組成員。
在國家經濟類、法學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近30篇;出版了多部專著;主持和參與《21世紀初國有企業發展和改革》、新《公司法》修改等國家重大課題;曾主持多家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并購與股權激勵計劃設計等項目。
研究及實務領域:公司治理、國企改革、董監事、監管、證券法、金融法、勞動關系處理
1、培訓:資深培訓講師。為全國各大中型企業從事公司治理、勞動關系、董事會、監事會運行、董秘、公司法與證券法、企業改制與公司并購等方面的培訓。
2、咨詢專家顧問。先后為國家部委、各地政府提供就體制改革、監管、政策及立法從事專題研究,提供專家顧問服務,并擔任多家政府部門常年顧問。
3、法律實踐。主要從事企業改制、并購、公司治理、投融資方面顧問,服務客戶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央企和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